太陽能發電與碳權交易
撰文:馬公勉
太陽能發電具有低污染、無噪音、安全性高、操作簡單與分散電力的優點,對於國家降低尖峰用電與環境保護有極大助益。發展太陽能有助於國家達成能源使用多元化、低碳燃料使用與溫室氣體減量等政策目的。
隨著國際節能減碳趨勢,碳交易的議題備受各界關注,而利用再生能源發電為國際普遍被接受與鼓勵的減量方式。透過太陽光電發電併聯至電力網取代傳統化石燃料使用,進而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量,係為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CDM Executive Board, CDM EB)核可之溫室氣體減量項目,亦為京都機制和歐盟認可之減碳績效的重要來源。本文主要介紹我國參與碳交易市場機會、國內外碳交易發展現況,最後為太陽能發電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之計算進行概要說明。
我國參與國際碳交易機會
全球暖化為近10年來各國所共同重視的議題,京都議定書於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後,二氧化碳(CO2)已成為具有價值的資產,各國均思考如何透過京都機制(Kyoto Mechanism),進行國家碳權管理,以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提高碳風險管理能力,促進國家永續發展。
目前國際碳交易市場主要可分為:管制(減量目標)市場與自願性市場。管制市場除了京都3大機制: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聯合減量(Joint Implementation)與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ing)之外,區域型碳交易市場如:歐盟、日本、澳洲與美國洲政府均有其國內排放交易市場,其中以歐盟市場交易量最大。
在所有交易市場中,僅清潔發展機制(CDM)是唯一允許開發中國家與已開發國家共同參與的國際合作減量模式,兼具經濟、環境與社會永續發展之特色,為國際溫室氣體排放的重要市場工具之一(詳表1)。透過CDM計畫,工業化國家(或稱附件一國家)將資金及技術投入開發中國家,一方面降低地主國溫室氣體排放量,促進地主國永續發展;另一方面獲得排放減量權證(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 CERs)。
臺灣雖非聯合國締約國的成員,無法參與京都機制交易市場,但國內企業仍可透過於附件一國家(主要為OECD成員國)設立公司取得碳權帳戶,並於非附件一國家執行CDM計畫,取得排放減量權證(CERs),或參與自願性碳交易市場(Voluntary Emission System, VES)。然而,不論CDM或自願性碳交易市場,均存在投資不確定性、交易成本高等風險。相較之下,國內碳交易平台機制雖尚在建置當中,整體而言,預期相對於國際碳交易市場的確定性要來的高。
國內碳權交易規劃現況
環保署參酌「溫室氣體減量法」(溫減法)草案精神,於民國99年9月10日發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先期專案暨抵換專案推動原則」,建構國內溫室氣體減量專案管理機制,並建置國家溫室氣體登錄平台,設立「先期專案」與「抵換專案」之管理專區,做為計畫申請登錄與相關資料上傳的窗口。
所謂先期專案係指於溫減法實施前優於公告排放強度可取得減量額度之專案;抵換專案則是指依符合環保署規定減量方法,執行減量計畫取得減量額度之減量專案。自100年3月至101年4月18日止,環保署已陸續收到21件溫室氣體抵換專案計畫書申請案,其中再生能源類別共10件,太陽光電類別占了3件。經環保署審查通過之案件,則轉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政策永續性」、「法規符合性」和「技術推廣性」之審議作業,若減量類型為太陽光電,其主管機關則為經濟部能源局。
減量專案申請者依據環保署認可的減量方法,以「可量測、可報告及可查核」的精神提送第三方查證實質的減量成效,可轉換為可供環評抵換之減量額度,未來在交易方式建立後,所衍生出的碳權交易價值,可增加業界推動減量的誘因,亦可促進國內潔淨能源產業的發展。
經濟部能源局為加強能源產業推動實質減量並通過第三者驗證,提高能源產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能力,於100年輔導台電公司投入包括永安鹽灘地太陽光電、萬松、碧海水力電廠等再生能源發電容量裝置,以及其若干火力發電廠效率提升等溫室氣體減量抵換專案之第三者確證工作;此外,亦針對能源產業(指石油煉製業、天然氣事業、電業及汽電共生廠)提供確證及查證補助,可望有效提升能源產業進行溫室氣體抵換交易能力。
太陽能發電溫室氣體減量計畫概述
利用太陽光電併聯至電力網獲取碳交易抵換額度,其計算方法與原則係參考CDM執行理事會(EB)所核准之方法學:AMS-I.D. Grid connected renewable electricity generation Ver. 17(併網型再生能源發電)。該減量方法範疇適用於再生能源發電,例如:太陽能、氫能、潮汐能、風能、地熱及生質能。
當中太陽能專案活動係利用太陽光電將光能轉換為電能,取代電網內部分來自火力發電廠的電力,進而達成溫室氣體減量排放目標。
碳減量的計算方式
碳減量的計算方式,等於基線排放量(BEy)減計畫排放量(PEy)及逸散排放量(LEy),分別說明如下:
一、基線情境排放量
基線情境係指「未執行太陽能專案計畫活動下,電網系統運作所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量,其應考量排放源可能來自於電廠源、電力傳輸或其他可能的途徑。」其邏輯即當電力網在沒有設立太陽光電溫室氣體減量專案活動下,其原始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水準,故其計算式會與當年度電力網的排放係數,以及專案活動所能產生的減排能力有關(設置容量越高、發電效率越佳,其減排能力越高),詳細的計算式如下:
BEy=EGBL, y ×
EFCO2
其中:
BEy:第y年電廠基線排放量(噸CO2當量)
EFCO2:第y年度基線排放係數(公斤CO2當量╱度)
EGBL, y:為第y年度專案活動的電廠併聯到電網之淨發電量(度),計算式如下:
EGBL, y=電廠裝置容量(kWp)× 發電時數(小時)× 容量因數(%)
二、計畫排放量計算
關於太陽光電專案計畫執行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根據減量方法論AMS-I.D. ver.17規範,再生能源計畫除了地熱發電及水力發電需要計算活動排放量之外,其餘再生能源專案活動排放量可忽略不計。
三、計畫洩漏量
根據減量方法論AMS-I.D. ver.17規範,太陽光電設置無須考慮洩漏問題。
四、舉例說明
某業者於臺灣南部設置499kWp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容量因素為14.8%,排放係數為0.78kgCO2e╱kWh,其年減量計算說明如下:
排放減量額度=499kwp × 365(天╱年)× 24(小時╱天)× 14.8% × 0.78 × 10-3(tCO2e╱kWh)=505t CO2e減量額度
依據CDM計1期為7年,得延展2次共21年,總共減量額度可達10,605噸CO2e(尚未考慮太陽能效率遞減因子),若以排放減量權證(CERs)3月份平均現貨價格3.95歐元╱噸計算,20年下來總碳交易價值可達新臺幣1,633,700元。
值得注意的是,太陽光電設置規模往往較水力與風力發電低,故其減排效果相對小,若考量的碳權顧問費用與第三方確證與查證費用後,將導致交易成本遠大過碳交易市場價值,進而降低太陽光電類別參與碳交易市場的意願。換言之,設置容量規模與碳交易的價格即成為減量專案是否具備成本效益的關鍵考量因子。(作者任職於崇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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